|
Constitution |
委員會組織章程 |
|
||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主管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修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四月總院主管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九月總院主管會議、十一月董事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一百年七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八月總院主管會議、十一月董事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三月總院主管會議、三月董事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三月總院主管會議、四月董事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八月總院主管會議 |
||
1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依據人體研究法、「醫療法」及其施行細則、人體試驗管理辦法、醫療機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與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公告之各項人體研究相關法規、條例、基準、準則、指引、注意事項等,特設置「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2 |
本委員會宗旨為: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與隱私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進而協助本院、校全體同仁研究發展新知及促進人類生活品質。 |
|
3 |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與管理權責為: (一)擬定人體研究政策與規章之制定 (二)擬定人體研究計畫應包括之內容及審查要點 (三)擬定人體研究知情同意程序及受試者同意書應包括之內容及審查要點 (四)審查人體研究計畫 (五)評估、追蹤與管理人體研究計畫之進行與結果 (六)受理受試者申訴及處理其相關之權益、倫理、道德與法律等事宜 (七)保存相關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八)舉辦各項人體研究相關之教育訓練,內容包括倫理、科學、法規等議題。 (九)其他有關人體研究之事項 |
|
4 |
組織架構: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均由本院選任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備查。 |
|
5 |
委員聘任及任期:委員任期為二年,每年聘任一次,得連任。但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聘期中如因委員異動或新聘委員,本委員會應適時辦理聘任作業。增聘委員之任期自發聘日起至該任期結束為止。 |
|
6 |
本委員會會獨立執行職務。本院編制足夠之專任或兼任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委員會之相關事務:
(一)人員之職務及其義務、責任應明定之。
(二)人員應簽署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及保密協定。
(三)提供人員處理事務及儲存檔案之處所。 |
|
7 |
明訂委員之遴聘資格及專業資歷等必要條件,並公開之,委員經遴聘後應接受講習訓練。 |
|
8 |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聘: (一)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累計三次以上。
(三)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
|
9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委員之姓名、職業及與本院之關係,得以公開。 |
|
10 |
開會: (一)原則上,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每月召開,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人體研究計畫之審查,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非醫療專業委員或非機構內委員若全未出席時,不得進行會議。 (三)議決方式採投票,以多數決為原則,委員應遵守本委員會訂定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處理規範。 (四)每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由主任委員確認後,再呈副院長、總院長核閱。 (五)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或另外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之。 (六)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公開。 |
|
11 |
本章程經本委員會及主管會議通過,送交董事會審核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