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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ion Criteria |
委員會遴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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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資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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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院長遴聘本委員會人員,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等,發給聘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院長選任,主任委員可接受各方建議之候選委員名單,由院長決定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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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員的任用是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及願意對本委員會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一般資歷要求: (1) 具專門技術及經驗以對研究活動提供充分之審查。 (2) 具考量種族、性別及文化背景的能力。 (3) 對社區及病患族群之關切具敏感度且熱心於受試者保護。
(4) 具相關法規、法律及專業行為與執行標準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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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計畫審查時,委員們必須以書面的方式揭發有關的利益衝突,包括財務、專業或其他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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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委員會決定當委員有利益衝突時是否可參與說明意見和決定,需根據法規、準則及保密與利益衝突原則處理(212250-000-P-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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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任期開始前,委員們需要簽署保密同意書及利益迴避同意書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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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當相關的資訊可能會在本委員會工作進行的過程中被公開的情況下,保密協議可確保各方的隱私和機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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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聘期中如因委員異動或新聘委員,本委員會應適時辦理聘任作業。增聘委員之任期自發聘日起至該任期結束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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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聘任委員得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本委員會會議運作為期一個月,並閱讀秘書處提供之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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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遇有缺額時,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得重新遴選委員,呈報院方聘任及主管機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