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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到門診掛號處掛原診治醫師門診
2.
醫師診療時,向醫師說明申請用途,由醫師開具診斷書或由門診工作人員協助受理。
3.
持繳費單及診斷書至批價處繳費蓋公印,並領取診斷書。
4.
到院即死亡( DOA):須持有身份證才可開立急救證明書。
5.
本院基於尊重生命,提昇醫療品質:除了非屬意外,而在本院及轉診途中逝世者得開立死亡證書之外,如果患者或家屬一旦主張辦理病危臨終離院(DDT,Discharge
due to Terminal)返家身故者,於患者臨終離開醫院時,敬請
1.向本院申請<診斷書>攜往衛生所作為行政相驗申辦死亡證明書之參考
2.本院恪遵醫療法規應拒卻及謝絕開立一旦離院後未經親自檢驗遺體之死亡證明書
3.已全面廢止離院後返回辦理死亡時間證明書之方式
下載附件為:<各地衛生所行政相驗表單>及<相驗申辦注意事項>
原則上依法規定,病人非於本院內、或非於就診轉診途中死亡,即凡屬離院或院外,致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需由歿者所在地之當地村里長會同所在地衛生所「行政相驗」後辦理,或是由檢察官「司法相驗」遺體後始能開具並掣給「死亡證明書」。家屬係僅得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以裨相關單位掣給「死亡證明書」參考而已。
(醫療法第76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故醫院、診所不得拒絕開立死亡證明書。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衛生所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形,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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