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及所需證件

  • 死亡證明書

    • 申請人為其配偶,直系親屬及法定代理人,並應出示申請人身份證及死亡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便核對。

  • 其餘診斷證明書

    • 1. 本醫學中心為確保醫療品質,嚴謹出具診斷證明,需憑證申辦並一律謝絕「非本人、非親屬」之人代為申請醫療文書。敬請醫師「本人」及病患「本人」均應親自辦理以確實衡鑑診斷。關於申請診斷證明書、殘廢(傷病)診斷書、影印病歷及出院病歷摘要、醫療費用收據正(副)本、 年度報稅收據、醫學影像資料及等資料,限病患本人暨下列可受委託之親屬,憑證辦理。

      2.病患之配偶、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生父母子女、含繼、養之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等)、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姑伯姨舅、兄弟姊妹、姪甥子女)暨法定代理人等始能代替病患本人申請,其餘恕不受理。
      請應同時出示以下證件辦理:
         (1) 本國病患身分證正本或外籍病患之護照正本(兒童請用戶口名簿)。
         (2)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3) 提出能證明申請人與病患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4) 出具病患親自簽署之委託書(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而由法定代理人申辦者得免攜委託書)。

      3.謝絕不符申請資格之「非本人、非親屬」之人(如朋友、同學、同事、安養機構人員、保險營業人員…等)代辦或持委託書來院申請。

      4.身心障礙鑑定表(限該鑑定項目參個月內於本院有就醫紀錄者;不受理無本院診療紀錄之初診者)、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用診斷書、重大傷病診斷書、及公、勞、農保險殘廢(傷病)診斷書…等等,病患「本人」應親自到診(原則排除親屬陳述),以接受醫師親自衡鑑評估與核實診斷辦理。

  • 病歷摘要及病歷資料之申請影印

    • 一.為保障病人隱私,便利病人病歷資料之申請影印,特訂定本要點。
      二.病歷資料影本申請流程
         1.申辦流程見圖。 
         2.核對申請人證件
          (1)申請人為病人本人,申請時請出示國民身份證供查驗、影印留存,並填具影印病歷申請單。
          (2)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理申請時,請出示病人及法定代理人之雙方國民身份證正本(未成年人以戶口名簿取代)及代理申請之委託書等證明文件供查驗、影印留存。
          (3)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能視同上項所稱之委託書,請保險公司依正常公文管道查詢。
          (4)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院外死亡者,由申請之親屬於申請同意書上註明病患已死亡。
         3.住院中病歷,遇病人立即需要病歷影本,可由主治醫師以病歷摘要方式發給。如仍須整本病歷資料,請於出院後三日,統一經由門診掛號向原診治醫師申請。
         4.至診間或於病房申請病歷影本時,請承辦人電話通知病歷室,病歷室收回病歷影印。病人持影印病歷申請單至批價櫃檯繳費後,再持繳費證明聯及影印病歷申請單至病歷室領取病歷影本。
      三.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時限:
       1.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英文病歷摘要:申請後約20分鐘後取件。
       2.全本病歷複製本、中文病歷摘要:14日內交付病人。(取件可採自取或郵寄,郵寄產生之費用由病人負擔)
      四.受理時間: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00至晚上20:30
                    星期六 :上午8:00至下午12:00
      五.病歷影印收費標準:
      病歷複製基本費(複製十張以內)200元,第十一張起病歷複製每張紙5元。
      (病人僅單純複製病歷,不再行收取掛號費)
      六.副本收據收費標準:
      副本收據每張10元,年度報稅收據每張50元。謝絕自行影印副本收據,一律自本院列印補發用印。
      七.醫院各部門同仁在法律上對病人病情及健康資訊負有保密的責任,嚴禁將病歷交給病人或其家屬自行影印
  • 委託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