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及所需證件
死亡證明書
申請人為其配偶,直系親屬及法定代理人,並應出示申請人身份證及死亡除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便核對。
其餘診斷證明書
※本院為確保醫療品質,嚴謹出具診斷證明書,病人需憑證向原診療主治醫師提出申請。
※關於診斷證明書、殘廢(傷病)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正(副)本、年度報稅收據、病歷影本、出院病歷摘要、醫學影像資料之申請,請依應附證明文件辦理。
※醫療文件申請時請備妥以下證件:
(1)病人親自申請:本國人本人申請請攜帶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等有照片的正本;外籍人士本人申請出具護照正本。
(2)非本人代為申請:
A.代理人申請:請攜帶雙方身分證正本,並填妥委託書及簽章。
B.申請人如為未成年、心智障礙或在國外,可由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代為申請,並填妥委託書及簽章。
C.往生者資料之申請:請攜帶繼承權者之身分證件正本、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病人除戶證明(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身心障礙鑑定表(限該鑑定項目三個月內於本院有就醫紀錄者;不受理無本院診療紀錄之初診者)、家庭聘雇外籍看護工用診斷書、重大傷病診斷書、及公、勞、農保險殘廢(傷病)診斷書…等等,病患「本人」應親自到診(原則排除親屬陳述),以接受醫師親自衡鑑評估與核實診斷辦理。